工商总局出台12条措施 支持灾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工商总局出台12条措施 支持灾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记者沈莉29日北京报道】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制定了12条措施,要求各地特别是地震灾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研究执行。
  《意见》对个体工商户、企业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企业年检、登记时限以及丢失的证照恢复等问题都作了合理的规定,以利市场主体迅速恢复生产经营。
  《意见》规定,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及时予以补发;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以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对于因灾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允许其延期参加年检,并免收年检费用。
  《意见》强调,在灾区建设恢复中,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抗震救灾期间,凡进入灾区市场销售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灾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用。
  《意见》对支持地震灾区做好商标注册,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到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等项工作都作出了宽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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