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

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口为准;邮寄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文件发山之门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什无法邮寄或者无法自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什方式送达当事人,门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门,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足在中华人民共和同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巾商标注册档案中载明的商标代理组织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该标的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纠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代理组织在前款所述有关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有关外国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白收到文件之口起10口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未提交的,应书面说明原因,自国际局发文之门起满15日视为送达。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第卜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丘条、第三1·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进行评审的,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评审;属于其他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评审。

  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注册已满一年的商标产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卜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期限处理;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注册不满一年的商标产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评审申请,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卜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规定。

  第六十条 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10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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