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 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 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 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 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 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 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 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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