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陶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己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有公司百分之一以止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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