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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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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